/资讯中心/趋势研究/“系列监管”对股权众筹影响几何

“系列监管”对股权众筹影响几何

发布时间:2016-09-06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和讯网

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解散

近期,有媒体披露了证监会创新部正式解散的消息,原创新部人员已于近期陆续履新其他职位,编制归内审部。

据报道,创新部主任张思宁履新打非局局长,副主任欧阳昌琼(正局级)履新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副主任黄明履新投保局副局长,副主任刘洁任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而其他大部分创新部人员被吸收合并到证监会7月初新成立的内审部。

从诞生到解散,创新部历时不过两年多时间。

创新部是在2014年2月证监会机构大调整时与债权部、私募部和打非局一起新设的。

根据证监会官方的资料显示,创新部全名创新业务监管部,负责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研究、实施协调等工作;研究证券期货市场创新发展,推动证券期货市场业务创新试点,拟订相关工作指引;研究资本市场互联网创新活动;协调制定证券期货市场中跨市场创新业务和产品的监管规则;牵头会内各部门支持各地重大经济金融改革和试点工作;承担金融创新领域的部际协调工作。

从部门职能描述来看,创新部实际上承担着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工作,同时也肩负着对创新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能。其中就包括了对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行业的政策创新和监管。

创新部的股权众筹相关工作开展得如何

股权众筹试点有强烈的市场和政策预期,同时也被高层寄予厚望。

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首提“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大幕正式拉开。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同年,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年末,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吹风会上,明确了2016年发展资本市场的五项重点工作,其中就包括了 “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的监管和规则制定。根据证监会的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创新业务监管部理所当然的承担起规范和监管股权众筹的重要工作。

回顾整个2015年,证监会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方案的制定,推进步伐仍然较为缓慢。实际上还是没有阶段性成果出台。在证监会为数不多的公开表态中,仍然着重强调“正在研究之中”。到了2016年,4月,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文件指出“支持上海地区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条件”,证监会仍旧没有相应的方案公布。

虽然全国性的试点方案还没有落地,证监会没有明确清晰的框架来支撑股权众筹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工作,但是2015年以来,在国内各个地方,例如上海、广东、北京、山东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点省市,股权众筹试点工作在区域内有所铺开。目前的试点工作主要是地方政府、金融办等部门主导,根据地方股权众筹实际状况来开展。

监管政策方面,2014年12月,在证监会创新部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2015年7月开始,各地证监局开始排查众筹平台。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将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严格隔离,并开展检查工作。而后,以P2P为代表的一些互联网金融业态爆发出一些风险事件,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开始收紧,并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直到现在,股权众筹的排查监管工作还在与全国的互金专项整治一同进行。针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方案出台仍将需要时间。

我们认为,很可能全国的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具体方案的出台将无限期延长,或将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在各地试点工作取得区域经验和阶段性成果之后,才会有统筹规划。股权众筹将长期摸着石头过河。而现有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并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反而可能因为股权众筹监管规则出台的延期,而迎来一个发展的机遇期。

P2P监管规则的信号

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其中,网络借贷行业负面清单制度、借款上限的设置以及银行业第三方存管的管理模式成为暂行办法规定的重要监管原则和模式。

在不触碰法律底线不踩红线的前提下,网贷机构和活动参与者仍然拥有较大的创新发展空间。因为负面清单制总体体现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而非通过设置高门槛的准入制来进行准入的一刀切。但互联网金融业内普遍认为,在借款上限的设置后,很多平台业务将受到冲击,同时业务空间变窄。而针对第三方存管的指引尚未出台,其中将涉及到银行业机构、网贷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多方利益权衡与博弈。银行业相对网贷平台的强势地位显而易见。有消息称,银监会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P2P平台存管业务划定了较高的门槛。可见,监管部门虽然试图在监管与创新之间尽量寻求平衡,但是严格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

伴随着网络借贷行业监管规则的出台,众筹行业内也开始萌生“唇亡齿寒”的紧张感。一些股权投融资平台负责人表达了担忧的情绪,认为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同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范围内,近日证监会创新部解散,从鼓励创新到防范风险的趋势日渐明朗,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尺度可能与网贷行业匹配,而且可能性非常大。同时,股权众筹明确了公开、小额、分散的特性,曾经也有对于资金池、平台担保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或许能从网贷行业的监管办法中找到一些对照。